CASE STUDY

案例文章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· 药物临床试验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:药物临床试验引发严重不良事件,医院与药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

患者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死亡,家属起诉医院与试验申办方。

裁判结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、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451,581.05元。案号:(2021)沪0104民初5701号;裁判日期:2021年7月16日。

案件背景

杨XX于2015年确诊腹腔肿瘤,经多次治疗后病情一度得到控制。2019年肿瘤复发后,患者参加药物临床试验,接受PD-1抗体SHR-1210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治疗。首次用药后不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,之后多次住院,最终于2019年5月15日死亡。家属认为医院在试验选择、用药观察及救治方面存在过错,试验申办方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和协助救治义务,遂提起诉讼。

争议焦点

需要解决的并非单一的“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”,而是临床试验入组评估、知情同意、用药后的观察和救治等环节是否存在过错;这些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有何因果关系;医院与申办方应依据各自义务承担何种责任。患者原有疾病和既往治疗也必须纳入因果关系分析。

代理思路与证据组织

第一,回溯患者既往病史、治疗效果和身体状况,审查复发后参加临床试验的评估及治疗方案选择。第二,结合知情同意书、风险提示内容及实际沟通过程,审查患者是否充分了解试验用药及潜在风险,不能仅凭签署文件推定告知充分。第三,串联病程记录、检验结果、严重不良事件报告、死亡小结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,梳理用药、症状出现、住院救治到死亡的时间和医学联系。第四,分别审查医院的诊疗、观察与救治义务,以及申办方的风险告知、严重事件处理和协助救治义务,避免将争议简单归结为药物本身的不良反应。

裁判结果

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、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杨XX、沈XX赔偿451,581.05元。案号:(2021)沪0104民初5701号,裁判日期:2021年7月16日。

案件启示

临床试验医疗损害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医学事实、试验管理和多主体法律义务。代理工作应将病历和鉴定意见转化为清晰的事实时间线,围绕入组适当性、知情同意、严重不良事件处置、因果关系及责任区分逐项论证。

文章根据所提供材料整理。涉及当事人名称已作匿名处理;法律规则及裁判结果以现行有效规定和法院文书为准。本文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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